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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彭企业商会 章程
  •                                                  泸州市泸彭企业商会章程
                                       (2018年 1 月 27 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泸州市泸彭企业商会(简称:泸彭商会)。本会的总部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4号。
    第二条 本会“立足泸州,面向全国”,在泸州市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泸州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国内外及泸州籍的外地各界企业人士回乡经商办企业。本会为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振兴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具体说来,始终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始终以振兴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团结、协调、组织和发挥泸州市及国内外企业家和务商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始终大力促进和推动泸州经济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国内外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始终大力支持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的研究事业,为国家和泸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机关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道德风尚。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根据协会章程,制定企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的利益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企业改革以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的建议;加强会员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各项企业商务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 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支持泸州彭祖文化研究会,在经费和行动上支持彭祖文化研究事业。
    (八)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本会会员
    第六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泸州籍或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企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能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八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另附表;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并交回会员证。本会退会不退费。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本会上述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市工商联审查和市民政厅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存款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七条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二)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7日第一次会员会议通过
    第三 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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