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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彭文汇编》第四辑
  •                                 《泸州彭文汇编》第四辑 

                                        (2017年4月15日)

     

    目  录

    一,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二,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三,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名单

    四,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五,《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一,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理理事   (候选人)名单(73人)

     

         彭正信(泸州市工商联退休干部)、彭俊(西南医科大学脑外科教授)、彭继勋(江阳区评估师)、彭闺连(女,泸州市中医院护理部主任)、彭良之(泸州市卫生局干部)、彭  月(女,泸县大学生)、彭斌(泸县律师)、彭开富(泸州市作家)、彭万洪(泸州市福贵泉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希昌(江阳退休职工)、彭传鼎(龙马潭区作家)、彭树强(叙永县作家)、彭全英(女,叙永退休干部)、彭  强(叙永县干部)、彭  飞(叙永县干部)、彭爱贤(叙永县餐饮业)、彭子俊(叙永县大石乡民)、彭叙(江阳区干部)、彭俊(泸州市联通公司职工)、彭吉贤(叙永县基层干部)、彭正军(古蔺县基层干部)、彭正福(古蔺县乡民)、彭希柱(叙永县乡民);彭正才(古蔺县挂花乡民)、彭正书(叙永县职工)、彭开能(江阳区餐饮业)、彭树高(叙永县基层干部)、彭玉祥(叙永县基层干部)、彭伟(古蔺县教师)、彭朝源(古蔺退休教师、小水续谱资料组组长)、彭中才(古蔺县干部)、彭正刚(古蔺县桂花族长)、彭朝俊(古蔺县小水修谱骨干)、彭朝臣(古蔺县小水知青会长)、彭德辉(贵州金沙县干部)、彭圣平(贵州毕节干部)、彭金权(泸县云锦商家)、彭方军(龙马潭商家)、彭显涛(泸县民工)、彭显彬(泸县民工)、彭显高(泸县餐饮)、彭士平(泸州企业家)、彭建新(泸县太伏医生)、彭丹(泸县医生)、彭易正(市一航司退休工人)、彭晓萍(江阳区退休工人)、彭世强(泸县双佳)、彭世清(泸县双佳)、彭世第(泸县双佳))、彭远斌( 龙马潭区教科所)、彭仁盛(泸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彭高元 (泸县福集老族长)、彭维鑫(泸县福集商家)、彭孝华(泸县福集)、彭正之(江阳区企业家)、彭丽(女,江阳区个体户)、彭易之(泸县双佳)、 彭仁君(泸县个体户)、彭利亚(泸县企业家)、彭良静(泸州企业家)、彭明康(泸县毗卢彭氏会长)、彭兴权(江阳区商家)、彭晓琴(女,泸州电信)、彭宇(女,泸州大学生)、彭良锋(古蔺县马蹄乡乡民)、彭必洪(泸州大世纪电影公司职工)、彭必亮(泸州运输业)、彭联吉(泸县太伏乡民)、彭维建(龙马潭区企业家)、彭敏学(叙永县小洞乡民)、彭希林(龙马潭宾馆经理)、彭义正(江阳区退休职工)、彭中吉(古蔺小水、桂花彭氏族长)、彭泰森(古蔺郎酒厂)、彭涛(古蔺郎酒厂)。     

     

    二,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候选人)名单(37人)

     

          彭开富、彭万洪、彭希昌、彭传鼎、彭正信、彭树强、彭良静、彭正之、彭金权、彭仁盛、彭全英(女)、彭继勋、彭维鑫、彭利亚、彭吉贤、彭正军、彭兴全、彭正才、彭斌、彭叙、彭正书、彭爱贤、彭丽(女)、彭孝华、彭俊、彭易正、彭远斌、彭中才、彭世强、彭正刚、彭中吉、彭必洪、彭维建、彭宇(女)、彭闺连(女)、彭明康、彭泰森。

     

     

    三,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会长、副会长    (候选人)名单

     

    会  长:彭开富;

    常务副会长:彭万洪; 

    副会长:彭希昌、彭传鼎、彭正信、彭树强、彭正之、彭金权、彭仁盛、彭良静、彭全英(女)、彭继勋、彭维鑫、彭利亚、彭吉贤、彭正军、彭兴全、彭正才、彭明康; 

     

     

     

    四,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候选人)名单

     

    秘书长:彭万洪(兼);

    常务副秘书长:彭良静(兼);

    副秘书长:彭正信、彭全英(女)、彭兴权、彭斌、彭叙、彭宇(女)。

    财务总管:彭正信(兼);

    秘    书:彭仁君

     

     

     

                                    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 2017年5月14日由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简称泸州彭会。本会会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路511号。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泸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研究、弘扬中华民族远古文化——彭祖文化,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凝聚泸州彭祖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研究彭祖,弘扬家声,继承传统,光大族谊。具体说来,就是遵循”中国梦、文化魂、彭祖情”的指针,践行奉献、包容、创新、共赢的精神,立足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服务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局。把寻根问祖,对彭祖文化的古籍学习、研究整理和彭祖文化产业的拓展有机的结合起来;把研究、续修谱牒,对彭祖后裔谱系源流的梳理和凝聚彭氏亲情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弘扬彭祖文化、增进宗亲友谊,光大家族和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加强彭祖文化的理论研究,挖掘整理有关文字和实物史料,揭示彭祖文化的丰富内函,阐明彭祖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寻根问祖,编纂家谱,梳理彭祖后裔谱系及传承关系,指导彭氏各宗支编修《彭氏家谱》和彭氏家史;

    (三)加强彭祖家族后裔——彭姓姓氏文化的研究、传承与创新,发扬光大彭祖家族忠孝仁义的家风美德,增强彭氏宗亲的凝聚力、发展力;

    (四)祭祖敬贤,宣传先贤彭祖及彭氏历代名贤,充分利用和宣传已经公开出版的彭祖文化研究成果,如《大彭史记》、《彭祖全传》、《先贤彭祖》等著作;

    (五)为川内外彭祖文化研究专家、学者、读者、学术机构和彭氏宗亲构建提供合作、交流的平台,为研究彭祖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出贡献。

    (六)建立健全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的组织机构和学术研究的工作制度;团结彭祖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爱好者,加强学术交流,增进相互的了解和友谊。

    第六条  本会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

    第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县(区)组织筹备召开彭祖文化学术研究或联谊性会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本会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以县(区)为单位(学术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机构组织,或满30人以上的团体以集体的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团体会员中分县(区)团体会员和行业团体会员。彭氏企业商会、宗亲联谊会为行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凡有志于彭祖文化研究和彭姓谱牒事业的专家、学者、学术机构、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年满18周岁的彭氏宗亲和组织,参加本会活动并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的彭祖文化研究学者和爱好者;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参与彭祖文化研究与彭氏宗族事业;

    (四)大力弘扬彭祖文化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纪守法,诚信待人。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五)注重会员的友善和团结,不得诋毁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会员之间如有纠纷,可以向秘书处反映,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会员的教育管理。要以祖宗家训、忠孝家风教育引导会员。凡是对家族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理事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给予以必要的表彰奖励。凡是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必须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会议,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秘书处。同时,根据本会业务工作需要,还将设立源流部、宣传部、会员部、法务部、商务部。县(区)经批准可成立分会,或成立专业分会。

    第一节  会员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泸州市彭祖文化研究会会员代表会议。

    (一)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和管理制度;

    (2)选举和罢免本会机构领导人员;

    (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员代表会议决定问题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的程序等由本会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决定,并公告本会全体会员。

    (五)根据需要可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召开会员代表会议需经本会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二节  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研究有关问题时,顾问及相关人员可以出席会议。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原则上半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一) 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本会领导成员;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设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5)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五年发展规划;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重要人事任免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三)本会选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由会长提议,可由常务副会长兼任)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由副会长兼任),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本会可聘任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研究员若干人。

    第三节  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财会人员组成。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秘书处对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

    (一)本会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二)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人员和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秘书处的职责是: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本会的文电、机要、信访工作;起草本会有关报告、文件,承办本会各类会务工作。负责本会财务工作。负责本会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刊和简报的撰写和发行。

    第四节  本会领导成员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好,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二)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团工作能力;

    (三)  有和善的情怀和团结会员的工作作风;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 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本会领导成员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会议、会长(常务理事)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代表本会履行财务审批权;

    (六) 依程序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任免。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秘书处人员积极开展工作,筹备本会各种会议的文件资料、后勤和安全工作;

    (四) 负责内外人员的交往、联系、接待和相关业务;

    (五)  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管理,其范围包括无形资产,如出版或购置的彭祖、彭氏的各类历史数据、书籍、专利的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议服务收费;

    (二) 会员捐赠;

    (三) 政府或企业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账号,独立财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遵守国家《审计法》,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职位领导,必须接受本会内部审计,并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会长(理事)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债务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 十 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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