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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彭氏大宗祠章程
  • 为了更好地规范宗祠管理,团结宗亲,传承弘扬彭祖文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彭氏大宗祠是民间社会团体。

    第二条 族长是海南彭氏大宗祠所有宗亲的精神领袖。宗祠对外的沟通、往来,对内的事务处理均由海南彭氏大宗祠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海南彭氏大宗祠文物保护委员会承担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衔接。

    第二章   族长  

    第四条 族长依照国家法律和宗族传统习惯协调董事会、理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 族长由族中辈份高、德高望重、智力及体力状况良好的长老担任。符合辈份高、德高望重两项条件,但因健康原因无法做到经常到宗祠履行职责的族长人选,尊为名誉族长,另行推举同一辈份或低于其辈份的长老担任族长。族长的任期没有限制,族长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时,由常务理事会议会同董事长提请长老会议推举产生新一任族长。卸任的族长尊为名誉族长。  

    第六条 长老会议。族长同一辈份及高于族长辈份的长老为长老会议成员。召集长老会议须由常务理事会议作出决议。召开长老会议前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到应当到会的长老。长老会议举手表决,到会长老过半数同意通过族长人选;举手表决,到会长老过半数同意通过理事人选;举手表决,到会长老过半数同意通过撤免理事。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资金募集,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由终身董事和任期董事组成。担任过董事长后卸任的族人,由族长聘任为终身董事;担任过理事长后卸任的族人,由族长聘任为终身董事;自1999年修缮宗祠以来向宗祠捐款捐物累计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族人,由族长聘任为终身董事。向宗祠捐款、捐物折合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族人,由族长聘任为首届任期董事,任期两年。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包括终身董事、任期内的任期董事选举产生,过半数方可当选。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换届的董事会议由族长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长承担募集资金的组织责任,代表董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董事长因故

    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族长必须及时召集董事重新选举董事长。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祭祖活动,负责宗谱续修,负责宗祠装修维护,负责宾客接待,

    负责宗祠的一切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族长推荐,族中长老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由族长聘任,任期不能长于现任理事长的任期。理事会内部分设文物保护

    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对外联络委员会等组织。

    第十五条 在全体理事中选举产生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参加,编制预算及审议经济事项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决定其他事项须经与会常务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理事长任期五年,不能连任。理事长换届时,全体理事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任。理事长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族长必须及时召集理事重新选举理事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秘书长根据理事长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代表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包括召集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宗祠的文书档案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全称是“海南彭氏大宗祠基金会”。基金会负责宗祠的资金管理,会计帐务管理。董事长为基金会会长,理事长为副会长。理事会财务委员会负责基金会的管理工

    作,财务委员会成员为基金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的会计法、档案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宗祠的一切收支必须经过基金会会计帐务。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所有货币形式的捐赠收入或其他收入都应记入基金会帐务,宗祠的所有开支均需按会计制度提供单据或填制凭证,按审批权审批后记入基金会帐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理事长、族长及全体理事、董事均为无薪酬的志愿者,宗祠不开支工资。宗祠工作人员尽可能使用无薪酬的志愿者,确实需要阶段性全日制集中工作半月以上时,经理事会财务委员会同意,可以酌情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1999年修缮宗祠之日起,单笔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下者,芳名在宗祠张榜公告;单笔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芳名记入宗谱档案,刻录在宗祠功德碑上。

    第二十三条 开支审批权。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编制预算经基金会会长、副会长共同审批;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经常

    务理事会编制预算,经基金会副会长审批;单笔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

    会审批。财务委员会不定期集中审核开支项目,承担财务监督责任和帐务公布责任。财务委

    员对开支项目实行一票制止的制度,即对每笔开支,任何一名财务委员持反对意见时,该笔

    开支须提请常务理事会议表决。支出凭证须有两名以上财务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闲置资金应当通过理财谋求增值,应选择确认无风险的理财项目,

    避免资金损失。理财方式的选择由基金会会长、副会长会同常务理事会共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收支帐务,每季度报告董事会、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届全体董事、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以族长名义公布生效。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宗祠的一切管理活动必须按本章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董事与全体理事大会表决,过三分之二赞成方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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